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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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时间:2014-06-03
 
山西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山大计财字[2014]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工作,加强学校会计核算管理,维护学校财务秩序,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公务卡制度改革、政府采购等国家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相关经费的财务报销。
第二章  报账经办人员身份的要求
第三条 报账经办人员原则上应为学校在职职工。科研项目经费可以使用在校学生、聘用人员经办报账业务。
第四条 单位或科研项目报账经办人员应当相对固定,报账经办人员基本信息资料要在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 报账经办人员条件及职责:
(一)应具备一定的财会业务知识,掌握学校财务报销流程、要求和审批权限等规定;
(二)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爱岗敬业;
(三)有义务向项目负责人、经费负责人传达财务政策;
(四)预审并按事项分类规范粘贴原始票据;
(五)持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报销审批单办理报销业务;
(六)应及时、足额将报销款项解付给相关人员。
第三章  报销票据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 报销票据的要求
(一)基本内容应当齐全。
报销票据内容包括:
1.付款单位名称(全称);
2.日期、金额(大小写应一致);
3.经济业务内容,属于购买实物的,要载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4.必须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票据不能涂改、挖补,如发现有误,应由开具单位重开或者按规定更正。
(三)金额大小写有误,开具单位应重新开票。
(四)外文票据应附中文翻译件和银行付款凭据,中文翻译件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七条 下列票据,会计人员不予受理:
(一)虚假发票;
(二)漏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
(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票据;
(四)内容有涂改且未按规定更正的票据;
(五)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
(六)超过使用期限或已注销的票据;
(七)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的票据;
(八)发票业务内容超出出票单位经营范围的票据;
(九)国家明文禁止用公款购买的烟、高档酒水和礼品的票据;
(十)其他不符合会计要求的票据。
第八条 遗失票据的报销须取得出票单位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附书面说明,由单位领导、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失而复得的原件不再报销。
第四章  报销审批原则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所有经费报销审批遵循“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审批原则上应为审批人亲笔签名,使用印章代替,其印章必须到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校内预算安排的包干经费、公务业务经费、事业发展经费(含专项)应当采用“财务一支笔”审批原则和“互签”审批原则,各学院(研究所、中心)重大经济事项采用“党政联签制”原则。
重大经济事项是指:
(一)开支接待费、餐费、因公出国费用,会议费、考察费;
(二)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费用。
第十一条 纵横向科研经费的报销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文件规定审批,各审批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按资金用途使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有关合同、协议执行,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大额资金付款须经大额资金审批程序审批使用。
第十三条 所有经费不得超预算或计划使用,确因特殊原因需超支的,必须严格履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
第五章  大额资金审批和支付的规定
第十四条 预算安排的公务业务经费、事业发展经费、学科建设经费、人才经费、上级补助经费、后勤各类经费等付款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须履行大额资金审批程序。
(一)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须经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审核签字;
(二)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须经分管业务副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联签审核;
(三)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还需校长联签审核。
第十五条 纵横向科研经费报销、外拨经费等情形的资金支付超过50万(含50万元)须履行大额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主管科研的校领导联签审批。
第十六条 年度财务预算之外不安排支出,追加预算需按年初预算安排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对外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捐赠支出,应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的审批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大额资金支付,必须有真实、合法、合规票据,并附有审批单、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会计要求的书面资料。大额资金支付必须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六章  现金结算审批规定
第十九条 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现金结算点暂定为1000元以内的支出。
第二十条 超过现金结算点的,须采用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结算方式。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超范围支付现金的,必须在日常报销单上“其他情况说明”栏内写明原因,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批,加盖单位公章方能报销。
第七章  借款业务报销规定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必须是我校在职人员,借款按“前账未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办理。借款人凭网上打印《山西大学借款单》办理借款业务,借款时必须手续齐备。
第二十三条 借款应由经费负责人签字审批,大额资金需经过大额资金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工程类、设备和材料类借款凭合同复印件以及政府采购要求的相关材料,办理转账借款业务。
第二十五条 只要没改变借款用途并借款金额大于或等于还款金额,报销票据经审核真实合法,可不需要二次审批直接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凡超过3个月未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属于现金借款情况的计划财务处将从借款人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回,属转账借款情况的将责成相关部门及人员及时处理。
第八章  其他报销规定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当年取得的报销凭据(发票),原则上应当在当年12月底前报销,特殊情况在次年12月底前报销完毕。
第二十八条 网上购置的物品,金额不超过1万元,具有下列情形的,可直接报销并支付现金:
(一)符合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并办理了固定资产实物入账手续,附有网上银行刷卡记录的;
(二)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附有购物清单以及网上银行刷卡记录清单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经费按学校基建财务管理要求开支报销。
第八章  政府采购规定
第三十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三十一条 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和采购目录外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项目,需按照财政厅核定的采购方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货物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未达到招标采购要求的,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具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学校其他财务规定若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