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提升综合实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05-27
关于印发《山西大学提升综合实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大校字 (2014)第40号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对提升综合实力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依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21号),以及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山西大学提升综合实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西大学
2014年5月26日
山西大学提升综合实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提升综合实力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21号),以及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促进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学校自筹三部分组成,并设立的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全面提升学校综合实力,支持相关高校建设成为“有特色、高水平”大学。专项资金作为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组成,收支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级负责、独立核算、先批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学校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建立项目立项、申报、建设、验收、绩效评估的管理机制。计划财务处根据财政和教育部门批复的资金规模、年度预算及项目资金设置会计核算内容,实行全面项目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学校: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五大类项目建设。
(一)学科建设类项目资金
支持学校列入学科建设规划的,以优秀人才为中心的团队条件建设。资助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升级改造、自主研制,以及专业图书资料购置等方面的条件建设。优先满足区域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学科建设。
(二)实验平台建设类项目资金
支持本科教学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购置与改造。深化实验室体制改革,促进实验设备共享,加强实验教学体系建设,切实推动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队伍、管理及实验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优先支持涉及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专业及人才对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培养的需要。
(三)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类项目资金
支持强化学校办学优势和特色,以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及团队、实现产学研协同创新为目标,体现“学科、科研、人才培养”三位一体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支持研究生、本科生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科研训练和专业实践能力提升的基地建设。
(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资金
支持校园供电、给排水、供暖、燃气、教学用房等基础设施维修及环保、节能改造;支持校园网络基础建设,资助提升、改造校园网主干网络,更新节点设备和核心设备及网络教学资源建设;支持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区域内校际联合的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建设。
(五)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类项目资金
支持学术领军人物的培养和引进;支持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和引进;支持应用技能型教师的培养、提高和引进;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支持创新团队建设,重点资助研究领域与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及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创新团队建设;支持管理干部赴境外高水平大学培养和提高。
第六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网络信息设备购置,大型共享仪器设备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必需的元件、器件、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图书、资料购置,电子文献、教学软件、专业软件、数据资料库购置和专著出版;国内外学术交流,教师培训;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人才引进的科研启动,创新团队引进、建设的经费配套;各项目工作推进必要的运行费用(如: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运输、安装、调试、维护,设备单独计量的水、电等费用),以及各项目中学科发展、人才引进所必须的环境条件改造等。对于学科发展、人才引进所必须的环境条件改造费用,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5%。
提升综合实力专项资金必须在项目期内使用完毕。经费开支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助、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一般性公务支出,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提升综合实力建设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校长任领导组组长,分管财务、项目业务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人力资源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外事处、监察室、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总体统筹提升综合实力项目建设。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发展规划处。
第八条 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在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宏观管理。
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协调“提升综合实力建设规划”的编制、规划项目论证、建设项目调整、监督项目建设进展以及验收工作。
计划财务处在统筹考虑学校整体资金情况的基础上,负责协调、汇总、申报资金规划、年度预决算以及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预算执行、检查监督等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实施场地的保障、组织仪器设备的论证、项目建设单位仪器设备论证的监督、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政府采购及仪器设备使用绩效的考核。
第九条 按照统筹安排,整体协调,切实发挥资金效益的基本原则,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归口管理。由领导组根据建设类别对项目指定归口管理单位。五类项目资金管理的归口管理单位分别是:
研究生院是学科建设类项目与研究生专业能力实践基地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教务处是本科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类项目和本科生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类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是科研平台建设类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人力资源处是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类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现代技术教育中心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
第十条 在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学校五类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与其他成员单位共同落实建设项目规划、预算申报、执行与监督、预算调整验收与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核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即计划财务处将中央财政拨款、省财政配套,以及学校自筹三部分经费分别设立相应的“提升综合实力”的分部门,项目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作为学校预算管理的组成部分,执行学校“部门项目”预算管理体制。
(一)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根据中央财政批复的预算额度,以及省财政配套和学校自筹经费的实际情况,向五大类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下达年度建设经费预算指标。
(二)依据“提升综合实力资金规划”的要求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结合各项目建设任务、建设目标,以及预期成果等情况,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经领导组批准,形成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根据中央财政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计划财务处向各项目下达年度经费预算指标。项目建设单位需指定各级子项目具体责任人,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要与本单位其它专项建设经费统筹安排使用,避免条块分割,重复建设。领导组组织论证实施方案,论证过程中,领导组可根据论证情况对投入经费做出调整,论证通过后的实施方案由项目归口单位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经校长审批,报领导组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室和审计处备案,项目建设单位据此具体执行。
(四)项目建设单位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预算,预算资金一经审定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项目(包括拟购的仪器设备),因任务变化等确需调整的项目或者支出内容,向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协调论证,经领导组批准,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教育部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支付程序
依据学校提升综合实力建设领导组批准的当年项目支出计划,10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项目负责人要对资金支出签署意见,并经五类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批,到计划财务处按照相关财务制度、预算、合同、验收报告、原始票据等办理报销手续。1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还需按照《山西大学报销管理规定》审批,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购置的设备、图书资料等,需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招投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山西省财政厅《2014-2015年度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执行。购置单台件10-100万元大型仪器设备,项目建设单位需组织可行性论证。购置单台件10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可行性论证。
第十五条 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仪器设备,需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后,凭固定资产入账单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责任制。五类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对建设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责任人变更,要及时通知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论证确定的实施方案进行建设,按季度向领导组办公室报送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要严格审查专项资金的支出。主要是经费开支是否与预算相符、票据是否真实,内容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上级财政部门10月31日前下达的专项经费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如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说明报送计划财务处,经领导组批准,报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同意后方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原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办理结转项目资金要求在下年度10月底前支出完毕。
第二十条 领导组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设期内每年11月份,由领导组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本年度支持项目进行年度验收。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绩效考评制度。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自评。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规划实施情况、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指标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相关的支撑材料。在自评的基础上,由领导组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向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报送项目考评报告,同时向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室、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每年年底对当年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校内审计。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对建设进展缓慢、指标未能完成的项目,学校将削减预算,或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项目建设资格,涉及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申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专项经费;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三)经费使用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项目绩效评价情况较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经学校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