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第1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发[2000]16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校内各单位预算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扩建、改建、维修和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学校范围内的修缮工程项目结算造价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山西省和太原市有关建筑行业的管理文件和规定。
(三)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四)太原市修缮工程预算定额
(五)山西省建筑行业取费标准及省市发布的有关建筑行业调价、材差文件等规定
(六)学校现行的有关管理办法
(七)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关招、投标文件
第五条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
预算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扩建、改建、维修和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第六条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项目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项目施工合同是否完善、合规。
(四)项目竣工结算书及说明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五)工程量是否真实,清单、定额使用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六)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第七条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程序
(一)项目主管单位提交完整的工程项目送审资料;
(二)组成审计小组并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
(三)通知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核对;
(四)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八条修缮工程项目不得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否则审计处不予审计,财务处不得付款。
第九条修缮工程实施完成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尽快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及时整理结算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先由项目管理部门进行核对初审,对该项目工程的数量和质量签注意见(2人以上签字)并盖章后再报送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十条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所组织的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必须经后勤管理处审签后方可送审计处审计。
第十一条修缮工程结算必须报送的资料
(一)山西大学修缮工程审计送审表(审计处网页下载中心);
(二)工程立项审批单或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三)招投标文件(技术标、商务标)、投标承诺书;
(四)招标、议标会议纪要;
(五)施工合同或协议;
(六)施工图纸或简图、工程竣工图纸;
(七)工程变更资料;
(八)竣工验收报告;
(九)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计费凭证等;
(十)工程量计算底稿;
(十一)其它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报送审计相关资料,保证完整准确,审计工作开始后,原则上不得再补充或修改。确需补充或修改的,须经审计处、项目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相关内容后,方能调整修改。
第十三条修缮工程结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送审。各单位需在指定日期报账的工程项目,应提前一个月报送审计。
第十四条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审计处通知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核对,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与审计处核对完毕,超过十四个工作日不进行核对的,视为同意工程结算审计结论,审计处将据此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对修缮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审计,审计时间原则上为15个工作日;对于10~50万元的工程结算审计,审计时间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对于5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审计,审计时间原则上为50个工作日;特殊项目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对于造价较高或工程内容较复杂的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审计处可委托社会审计进行审计,所产生的审计费用列入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七条在修缮工程审计时,对发现的违犯法规和损害学校权益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各单位。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