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筹资金进行公有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通知
时间:2013-07-04
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筹资金进行公有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通知
(2013)第5号(2013.7.1)
校内各单位:
为规范校内公房管理,确保公房维修改造质量,防范化解风险,理顺工作程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各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公房维修改造项目(含利用科研经费和学科建设经费),须填写《自筹资金维修改造公房审批单》。
2、公房维修改造项目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其中涉及本科实验室的同时报教务处备案,涉及到科研实验室的同时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3、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自筹资金单位的资金到位情况。
4、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核施工单位资质和施工方案。
5、自筹资金单位负责施工管理,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6、施工合同由自筹资金单位负责人签署,经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7、工程验收后,由审计处对工程结算组织审计,审计结束后由计划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8、工程估算在10万元以下的,由自筹资金单位选定施工队伍,工程估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队伍,工程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各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对公房进行维修改造,学校将严格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自筹资金维修改造公房审批单》
校长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