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省级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山大科字[2017]2号)
山西大学省级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山大科字[2017]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大学省级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晋财教[2016]52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省教育厅、财政厅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中心的创新团队建设、创新人才培养、创新平台建设、合作交流、日常运行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原则:统筹规划,分年实施;分类支持,动态调整;专款专用,绩效考评。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律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结合中心建设实际需求,统筹合理使用专项经费,自主编制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并经学校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报送省教育厅和财政厅。
第五条 创新团队建设(40%—70%)。主要包括团队成员的岗位绩效、奖励绩效、人员经费和劳务费等。创新团队建设经费具体实施方案由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审定。
(一)岗位绩效:用于首席科学家、平台负责人、责任研究员(PI)、责任工程师(PT)等岗位的中心聘任人员,可根据年度岗位考核情况发放。
(二)奖励绩效:根据团队成员承担的科研任务及完成情况,经考核评估后按年度发放。
(三)人员经费:用于无工资性收入的专职人员以及研究生、博士后等生活补助。
(四)劳务费: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支出和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
第六条 创新人才培养(10%—40%)。主要包括中青年优秀人才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访学,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专业培训等。
第七条 创新平台建设(≤20%)。主要根据创新任务租赁、购置或自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维护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合作交流(≤20%)。主要包括聘请和邀请以及中心单位之间的专家费用、差旅费、学术交流费、中心各单位组织的会议费等。
第九条 日常运行(≤10%)。主要包括管理费、通用设备购置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取暖费、一般性差旅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开支。其中学校提取管理费1%,主要用于组织协同创新中心项目申报、评审、验收、检查、审计等相关支出。
第十条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 “协同创新计划”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学校每年对协同创新中心组织开展年度检查和绩效评价,评价为合格的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创新团队完成任务的贡献和绩效等因素,核定奖励绩效和岗位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当年度不得发放绩效奖励。绩效评价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大学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