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理工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山大科字[2017]1号)
山西大学理工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山大科字[201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激发广大教师从事科研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山西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均属于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科研经费分为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和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以下简称校基金)三类。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科研资助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进行研究的经费、技术服务费、科技成果转让费、专利使用费、国际合作经费及用于科学研究的社会捐赠费用等。
校基金是学校为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强化争取国家级科技计划、山西省重大科技研究计划的预研和培育基础,同时扶持优秀年轻科技人才而特设的,其管理参照省级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但不得支出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国内协作费和科研绩效。
第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学校监管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结题等工作,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所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促进科研活动的开展,保障科研项目的正常实施,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直接经费预算和间接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或申请书、合同)的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直接经费预算(见附件2-1),并由科研管理部门按照上级部门批复的计划任务书(或申请书、合同)进行审核。
第五条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直接经费预算的编制如下:
(一)山西大学作为依托单位的项目,项目负责人编制总预算及山西大学承担项目的子预算,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二)山西大学作为课题单位的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的总预算编制课题预算支出,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三)子课题任务或没有署名但有委托协议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按照子课题或协议编制预算支出,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第六条 间接经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一)间接经费=(直接经费-设备费)*核定比例。
(二)国家、省部级纵向项目核定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同级同类规定执行。
(三)横向项目的核定比例,有规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25%执行。
第七条 间接经费的用途,主要包括科研管理费、科研绩效费、科研事业发展费。
(一)科研管理费:学校和院(系、所)在组织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组织、管理、协调等费用。学校提取比例为科研管理费的50%,主要用于校基金、科研基地(平台)的配套、组织学术活动等。院(系、所)提取比例为科研管理费的50%,主要用于补偿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支出。
(二)科研绩效费:在间接费用中预算的,用于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所安排的相关支出。科研绩效费按照或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项目考核的基础上发放,发放对象为直接参与本项目的人员,不得一次全额发放。
(三)科研事业发展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补助性支出或科学研究的相关支出。科研事业发展费划拨到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的实际需要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组织申报项目、开展学术交流研讨和论证、邀请相关专家,补助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也可用于横向科研项目的风险补偿。
(四)各部分核定比例按照间接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见表1)。
表1 间接费用使用比例
间接费类别 项目类型 |
科研管理费 |
科研绩效 |
科研事业发展费 |
|
科研管理部门 |
院系所 |
|||
中央财政 |
12.5% |
12.5% |
25% |
50% |
地方财政(B类) |
25% |
25% |
50% |
- |
横向项目(C类) |
10% |
10% |
40% |
40% |
第八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开支的范围不得超出预算范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直接经费预算调整须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规定办理。间接经费预算不得调整。
(一)纵向项目直接经费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在网上填报《山西大学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调整表》(见附件2-2),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不需要报批。
(二)横向项目直接经费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重大变更需经项目委托单位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后,网上申报,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后,预算内有正式票据的支出,由经手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直接到计财处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在开展科研项目中,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由当事人书面说明,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院(系、所)负责人审批后,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之间有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立项经费到账时,根据计划任务书(合同)及时办理转拨手续。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需要外协合作时,项目负责人须与外协单位签订规范的项目合作合同(协议),并填写《山西大学科研项目外协(外购、外加工)项目审批表》(见附件2-4),同时提供外协单位的相关材料,报科技处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绩效的支出,由经手人填写《山西大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见附件2-5),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按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分三次发放。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组提出年度申请计划,报外事处审批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流程办理。
第十五条 学术会议费支出,需会前填写《山西大学学术会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6),院(系、所)负责人审批后,报科技处备案,根据预算,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单次购置1万元以下的通用设备和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专用科研试剂以及专用材料的,凭发票报销;金额在5~1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山西大学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申请表》(见附件2-3),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凭发票、购置合同报销;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报批招标采购,按照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写财务决算,并经计财处复核,审计处审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纵向项目结题后,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内使用完毕。否则,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结题后,项目结余经费的70%可用于项目组成员的科研绩效,30%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事业发展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科技处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经费预算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定期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向学校上报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山西大学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