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中共山西大学委员会 山西大学
山大党字[2015]36号
中共山西大学委员会 山西大学
关于印发《山西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山西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经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西大学委员会 山西大学
2015年12月21日
山西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为学校合理使用、选拔、考核干部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中层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院(系)、部(处)、所(中心)等处级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学校安排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中层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中层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根据需要安排)。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离、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辞退、退休等离任事项;
(二)任期内所在单位撤销、合并等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中层干部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中层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中层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或司法部门立案的;
(四)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六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组织部提出,经校党委批准后,审计处组织实施。
审计处处长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委托省教育厅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界定。任职时间不满任期的审计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超过任期的,以最近一个任期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任职以来的其他年度。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中层干部所在单位的商业秘密和被审计中层干部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与协调
第十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审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联席会议由校领导及纪检委、监察室、组织部、人力资源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各部门指定一名中层干部承办有关工作。
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办公室设在审计处。主要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纪检委、监察室工作职责:向审计处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中层干部及所在单位廉政建设的相关情况;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对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组织部工作职责:向履任的中层干部通报本岗位的经济责任;提出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中层干部的有关情况;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工作职责:根据中层干部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的经济责任及其指标;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要被审计中层干部的工作职责、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处工作职责: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独立实施审计;提交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的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根据被审计中层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在审计以上内容基础上,要关注中层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七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需提供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中层干部本人职务、任职时间、职责范围;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四)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任职期间其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审计报告等。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需向其他部门或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应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每年年底前,由组织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联席会议研究拟定当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经校党委批准后,列入审计处工作计划;
(四)组织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审计的中层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审计期间、审计范围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批准后,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在审计力量不足时,可抽调联席会议单位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也可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需经联席会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向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在收到审计通知书10日内,根据审计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审计组递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职责情况的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书面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听取被审计中层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会议由校党委组织部和审计处联合召开。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召开座谈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取得证明资料。
经济责任审计要充分利用其它审计的成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被审计中层干部的职责范围;
(三)所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六)审计评价;
(七)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由审计组向被审计中层干部及所在单位征求意见,如有异议审计组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被审计的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可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报告,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校党政主要领导,并提交分管领导和委托审计部门。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学校规章制度等,在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会计责任审计评价(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债权债务状况);
(二)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责任审计评价;
(三)重大经济决策责任审计评价;
(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及执行责任审计评价;
(五)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洁自律责任审计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组织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中层干部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中层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大学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山大党字〔200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