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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小金库”,单位受到处罚,负责人被撤职

   时间:2013-10-29
 
私设小金库,单位受到处罚,负责人被撤职
国家审计机关 19996月在对某高校1998年财务收支审计时,发现该校某系截留收入未纳入学校财务部门核算,私设“小金库 ”数额达488.6万元。包括: ①19931月至199712月收取的自考班学费557.9万元,上缴学校156.8万元,余下401.1万元未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和核算,私存私放; ②19971998年收自考班走读生管理费1万元、计算机等级考试辅导班学费及报名费11.6 万元,计12.6 万元,既没有纳入学校财务账,也没在“小金库”账目中反映出来; ③19981月至 1999 5月办班收入、本系教工创收收入计74.9 万元,未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私存私放。
    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具体规定》《财监字 [1995]29 号》第二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第四条第二款 “重点清理检查出的‘小金库 '资金除按规定调整账目,补交各项税款或全额上缴财政或如数扣减财政拨款外,还要处以相当于查处‘小金库 ' 资金数额1?2倍的罚款”和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等规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出了以下处理意见:鉴于该校在 1998 10月进行过自审自查,决定对该校自查出该系 1997 年之前的“小金库” 不作处罚;对该系“小金库”之外的12.6万元和1998年之后的 74.9万元处以两倍的罚款。
    同时,学校成立了专门小组,对该事件进行认真查处。根据调查结果,学校党委决定解除该系系主任职务,会计、出纳调离财会岗位,并要求校财务处加强二级单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案例评析: 该校该系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488.6万元,时间长、数额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的规定,是一起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事件。为了谋取小团体利益截留了收入,损害了该校整体利益,扰乱了该校经济工作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事业的发展,危害是严重的。由于以上违反财经纪律的事件,国家审计机关对该校在经济上作出了处罚,学校利益受到了损害。作为负有领导责任的系主任及负有直接责任的财会人员,理应承担责任,因此被学校撤职或转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