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16〕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
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和评价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真实、合法和效益的促进完善内部治理的行为,已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监督控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加强权力制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完善治理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及本意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要根据单位规模大小、业务性质及治理需求等情况,明确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职能定位、审计范围、审计权限、审计程序、质量控制、审计报告与结果运用等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实现内部审计对本单位重要资金、重大项目及其所属单位和干部经济责任监督的全覆盖,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
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以及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并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规模和审计工作量,配备一定数量具备审计专业能力的人员。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责任。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直接分管并负责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及时研究部署,指导督办工作开展。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计职责,组织开展审计事项,报告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其在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保障必要工作经费与工作条件。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通过本单位预算统筹解决,各单位应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各项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要求。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明确职责定位,严格审计程序,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积极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开展好涉及部门、单位的重大决策措施、重点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和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同时可以对上述项目开展全过程的跟踪审计。根据审计项目的需要,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但应当对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审计目标、内容等方面的明确要求,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及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对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形成的内部审计结论负责。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及统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六)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任务和重点。
内部审计工作要适应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推进的需要,适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围绕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工作规划和改革目标,关注风险,关注社会责任,关注可持续发展。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推进以真实性、合规性为导向的财务收支审计,加大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三公经费”管理支出的监督力度,保障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安全完整及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保障各项政策制度落实,促进单位经营目标实现;积极开展绩效审计、管理审计与风险审计,通过揭隐患、查问题、促管理、增效益,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推动价值增值的作用;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投资项目及大额资金使用等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强化对决策民主性、科学性和项目实施规范性以及绩效的监督评价,提高决策水平;深化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
三、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审计机关要建立完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机制,切实履行对审计监督对象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职责。要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定期检查相关单位机构建立和制度建设情况,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对检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其积极整改,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可采取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其内部审计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积极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各级审计机关可以核查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并将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