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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公务接待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我校公务接待工作的规范化、节约化,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主要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各类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接待、集中管理、严格标准、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来宾的级别和工作性质,按以下规定进行接待:

(一)省(部)级领导因公来校,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及有关校领导接待,两办负责安排。

(二)厅(局)级领导因公来校,是单位正职的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出面接待;是单位副职或部门领导的,由对口校领导负责接待,确需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出面的,由两办协调安排。

(三)处(县)级领导因公来校,原则上按来访要求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如确需学校有关领导会见的,须事先报两办,由两办进行协调安排。

(四)两院院士、国内知名专家因公来校,原则上由校级领导出面接待,一般专家学者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第六条 来宾在校期间产生的住宿、市内交通等差旅费用原则上由来宾回原单位报销。

 

审批管理

第七条 党群系统的公务接待,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行政系统的公务接待,由校长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接到国家行政机关、兄弟院校等来函、文件,或各单位邀请有关部门或人员来校交流时,各单位由专人凭文件、函件等事前进行网上申请接待事项。申请程序如下:①填写接待申请单提交部门负责人;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党办或校办;③两办接到申请单,对接待内容事项审查后提交办公室领导;④办公室领导审批;⑤各单位根据审批意见,凭申请单在指定地点进行接待。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因公在外地进行公务接待,需事前提交申请单,经批复后由各单位按国家、省相关规定使用公务卡进行接待。

接待标准

第十条 严格控制接待形式。

(一)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二)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原则上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三)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若因公务接待确需委托旅行社安排车辆、食宿的,必须提供合同(明确说明事由)、参加人员名单,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住宿标准。

   (一)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等。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接待单位按照100元/人/天标准用餐(正餐40元/人,早餐20元/人)。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经两办审批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场所接待。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层面邀请来宾的接待费用由两办在校部招待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公务接待产生的费用,经学校审批后在校部招待费中列支。列支程序为:各单位依据已审批申请单、函件、发票,由各单位财务人员经财务处网上预约报销系统申请后,经各单位负责人签字,由财务处审批报销。

第十六条 各类学术会议邀请专家的接待费用在各类会议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各单位由于公务确需加班产生的餐费,由各部门领导审批,经计财处审核后,支付报销。校内各单位加班餐费标准:25元/人/餐。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及研究所由学校代为支付的日常餐费,定期从其事业发展经费中扣回学校。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接待单位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委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管理;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用的使用监督。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有关外事接待规定,由外事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与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长办公室

2014年7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