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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山大校字〔20235号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山西大学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西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审计处审计学院、科研单位、职能部门和附属机构(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和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并针对审计意见、审计建议,制定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对审计发现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控机制,完善内控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促进单位完善治理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结合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逐一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整改完成的部分提供支撑材料;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六条 对审计整改工作涉及学校其他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的,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被审计单位推进整改落实

第七条 对能立即整改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对需要长期整改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应明确整改推进时间节点、整改期限、整改方案,并在整改期限内,定期向审计报告整改进度,直至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完毕。

第八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结合审计建议,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包括对已发现问题的清理清退情况健全内控机制、完善落实相关制度等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尚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整改方案及计划完成时间

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实行销号管理”制度,审计发现问题立即挂号,已处理问题及时销号,未处理完成问题一直留号。审计处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按照问题清单上所列的问题一一对应进行整改,报送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结果整改清单;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对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条 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中,审计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列为重点督查对象。对审计整改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提出问责建议,转交学校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工作会商机制。审计应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审计揭示的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根据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共同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审计结果用。审计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出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将其作为完善相关制度、采取相关措施的依据,同时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巡察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班子考核、任职考核、财务预算资金安排等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