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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高校内部审计
 
第五章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节  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
 
第一百零九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一百一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主要有:
(一)业绩比较法。包括纵向比较法(即上任时与离任时业绩比较或先确定比较基期再将比较期与之对比的方法)和横向比较法(即将相关业绩与同行业一般状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二)量化指标法。即运用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相关经济指标,分析其完成情况来评价相关经济责任的方法。
(三)环境分析法。将领导干部履行其经济责任的行为放入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
(四)主客观因素分析法。即对具体行为或事项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成因,分析该具体行为或事项是成因于领导干部主观过错或主观创造力,还是成因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进而作出审计评价。
(五)责任区分法。包括区分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等,正确区分不同责任之间的界限和不同责任人之间的界限,使审计评价做到责任清楚、明确。
第一百一十一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主管责任又包括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当加以区分。
(一)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3、失职、渎职的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而由自己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领导责任即指虽然领导干部按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该单位的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和评价: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相符,可视为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凡未发现财务收支方面违规事实的,则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基本相符,可视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差距较大,可视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未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采用定量评价方法时,可以参考以下指标:
(一)预算收入完成率
(二)预算支出完成率
(三)收入结余率
(四)人员经费支出比率
(五)公用经费支出比率
(六)资产增长率
(七)负债增长率
(八)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增长率
(九)资产负债率
(十)上缴款项完成率
(十一)科研经费收入年均增长率
(十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
(十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
(十四)在建工程资金占用率
(十五)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
(十六)学生人均经费支出额
(十七)师生比
(十八)长期投资收益率
(十九)暂付款占全部流动资产比率
(二十)违规资金比率
 
第五节  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
 
第一百一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机构应出具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七)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一十五条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委托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审计机构对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认为需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的,应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处理;认为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审计机构应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数据库,确定领导干部新任期的基期数据,有利于对下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为相关审计事项提供基础性审计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指南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指南自200991日起施行。